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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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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4 15:57: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施行细则

(1989年2月10日國務院核准 1989年3月6日衛生部令第2号颁布 按照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關于點窜〈中华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施行细则〉的决议》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點窜部門行政律例的决议》第二次修订 按照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點窜部門行政律例的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如下称《國境衛生檢疫法》)的划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國境衛生檢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檢驗”指國境衛生檢疫構造(如下称衛生檢疫構造)施行的醫學查抄和衛生查抄。

“染疫人”斧正在患檢疫沾染病的人,或經衛生檢疫構造開端诊断,認為已傳染檢疫沾染病或已處于檢疫沾染病暗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過檢疫沾染病的傳染情况,而且可能傳布檢疫沾染病的人。

“断绝”指将染疫人收容在指定的地方,限定其勾當并举行醫治,直到解除沾染病傳布的伤害。

“留驗”指将染疫嫌疑人收容在指定的地方举行诊察和查驗。

“當場诊驗”指一小我在衛生檢疫構造指定的時代,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構造或其他醫療衛生单元去接管诊察和查驗;或衛生檢疫構造、其他醫療衛生单元到该职員的居留地,對其举行诊察和查驗。

“運输装備”指货品集装箱。

“衛生處置”指断绝、留驗和當場诊驗等醫學辦法,和消毒、除鼠、除虫等衛生辦法。

“沾染病监测”指對特定情况、人群举行風行病學、血清學、病原學、临床症状和其他有關影响身分的查询拜访钻研,展望有關沾染病的產生、成长和風行。

“衛生监視”指履行衛生律例和衛生尺度所举行的衛生查抄、衛生判定、衛生评價和采样查驗。

“交通东西”指船舶、航空器、列車和其他車辆。

“國境港口”指國際通航的口岸、機場、車站、陆地邊陲和國界江河的關隘。

第三条 衛生檢疫構造在國境港口事情的范畴,是指為國境港口辦事的涉外宾馆、饭馆、俱乐部,為入境、出境交通东西供给飲食、辦事的单元和對入境、出境职員、交通东西、集装箱和货品施行檢疫、监测、衛生监視的場合。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职員、交通东西和集装箱,和可能傳布檢疫沾染病的行李、货品、邮包等,均理當依照本细则的划定接管檢疫,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方准入境或出境。

第五条 衛生檢疫構造發明染疫人時,理當當即将其断绝,避免任何人蒙受傳染,并依照本细则第八章的划定處置。

衛生檢疫構造發明染疫嫌疑人時,理當依照本细则第八章的划定處置。但對第八章划定之外的其他病種染疫嫌疑人,可以從该职員分開傳染情况的時辰算起,施行不跨越该沾染病最长暗藏期的當場诊驗或留驗和其他的衛生處置。

第六条 衛生檢疫構造理當阻拦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可是對来自外洋而且在达到時受當場诊驗的人,本人请求出境的,可以准予出境;若是乘交通东西出境,檢疫醫師理當将這類環境在出境檢疫證上签注,同時通厚交通东西卖力人采纳需要的預防辦法。

第七条 在國境港口和逗留在该場合的入境、出境交通东西上,所有非因不测危險而灭亡并死因不明的尸身,必需經衛生檢疫構造檢驗,并签發尸身移運允许證後,方准移運。

第八条 来自海內疫區的交通东西,或在海內航行中發明檢疫沾染病、疑似檢疫沾染病,或有人非因不测危險而灭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东西卖力人理當向达到的國境港口衛生檢疫構造陈述,接管姑且檢疫。

第九条 在海內或外洋檢疫沾染病大風行的時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理當當即報请國務院决议采纳以下檢疫辦法的一部或全数:

(一)命令封闭陆地邊陲、國界江河的有關區域;

(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需颠末消毒、除虫,方准由外洋運進或由海內運出;

(三)制止某些物品由外洋運進或由海內運出;

(四)指定第一入境口岸、下降機場。對来自外洋疫區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險或其他特别缘由外,没有經第一入境口岸、機場檢疫的,不许進入其他口岸和機場。

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品、废旧物等物品在达到港口的時辰,承運人、代辦署理人或货主,必需向衛生檢疫構造申報并接管衛生檢疫。對来自疫區的、被沾染病污染的和可能傳布檢疫沾染病或發明與人類康健有關的啮齿動物和病媒虫豸的集装箱、货品、废旧物等物品,理當施行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需要的衛生處置。

集装箱、货品、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请求在其他處所施行衛生檢疫、衛生處置的,衛生檢疫構造可以赐與便利,并按划定打點。

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组织、生物成品、血液及其成品等特别物品的携带人、托運人或邮递人,必需向衛生檢疫構造申報并接管衛生檢疫,凭衛生檢疫構造签發的特别物品审批单打點通關手续。未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不许入境、出境。

第十二条 入境、出境的搭客、員工小我携带或托運可能傳布沾染病的行李和物品,理當接管衛生查抄。衛生檢疫構造對来自疫區或被沾染病污染的各類食物、飲料、水產物等理當施行衛生處置或烧毁,并签發衛生處置證實。

第十三条 衛生檢疫@構%19178%造對理%4WNPQ%當@施行衛生檢疫的邮包举行衛生查抄和需要的衛生處置時,邮政部分應予共同。未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邮政部分不得運递。

第十四条 衛生檢疫单、證的種類、式样和签發法子,由海關总署划定。

第十五条 在國境港口和逗留在國境港口的交通东西上,發明檢疫沾染病、疑似檢疫沾染病,或有人非因不测危險而灭亡并死因不明時,國境港口有關单元和交通东西的卖力人,理當當即向衛生檢疫構造陈述。

第十六条 衛生檢疫構造發明檢疫沾染病、监测沾染病、疑似檢疫沾染病時,理當向本地衛生行政部分和衛生防疫機構傳递;發明檢疫沾染病時,還理當用最快的法子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陈述。

本地衛生防疫機構發明檢疫沾染病、监测沾染病時,理當向衛生檢疫構造傳递。

第十七条 在海內或外洋某一地域產生檢疫沾染病風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可以颁布發表该地域為疫區。

第十八条 衛生檢疫構造按照事情必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衛生檢疫構造的設立、归并或撤消,依照有關划定履行。

第十九条 衛生檢疫構造的职责:

(一)履行《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國度有關衛生律例;

(二)采集、收拾、陈述國際和國境港口沾染病的產生、風行和终息環境;

(三)對國境港口的衛生状态施行衛生监視;對入境、出境的交通东西、职員、集装箱、尸身、尸骨和可能傳布檢疫沾染病的行李、货品、邮包等施行檢疫檢驗、沾染病监测、衛生监視和衛生處置;

(四)對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成品、人體组织、血液及其成品等特别物品和能傳布人類沾染病的動物,施行衛生檢疫;

(五)對入境、出境职員举行預防接種、康健查抄、醫療辦事、國際观光康健咨询和衛生鼓吹;

(六)签發衛生檢疫證件;

(七)举行風行病學查询拜访钻研,展開科學實行;

(八)履行海關总署、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其他事情。

第二十条 國境港口衛生监視員的职责:

(一)對國境港口和逗留在國境港口的入境、出境交通东西举行衛生监視和衛生鼓吹;

(二)在消毒、除鼠、除虫等衛生處置方面举行技能引导;

(三)對造成沾染病傳布、啮齿動物和病媒虫豸分散、食品中毒、食品污染等變乱举行查询拜访,并提出节制辦法。

第二十一条 衛生檢疫構造事情职員、國境港口衛生监視員在履行使命時,理當穿戴檢疫礼服,佩带檢疫標記;衛生檢疫構造的交通东西在履行使命時代,理當吊挂檢疫旌旗。

檢疫礼服、標記、旌旗的式样和利用法子由海關总署會同有關部分制订,報國務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船舶的入境檢疫,必需在口岸的檢疫锚地或經衛生檢疫構造赞成的指定地址施行。

檢疫锚地由港務监視構造和衛生檢疫構造谈判肯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输主管部分和海關总署存案。

第二十三条 船舶代辦署理理當在受入境檢疫的船舶达到之前,及早向衛生檢疫構造通知以下事项:

(一)船名、國籍、預定达到檢疫锚地的日期和時候;

(二)發航港、最後寄港;

(三)海員和搭客人数;

(四)货品種類。

港務监視構造理當将船舶肯定达到檢疫锚地的日期和時候及早通知衛生檢疫構造。

第二十四条 受入境檢疫的船舶,在航行中,發明檢疫沾染病、疑似檢疫沾染病,或有人非因不测危險而灭亡并死因不明的,船主必需當即向施行檢疫口岸的衛生檢疫構造陈述以下事项:

(一)船名、國籍、預定达到檢疫锚地的日期和時候;

(二)發航港、最後寄港;

(三)海員和搭客人数;

(四)货品種類;

(五)病名或重要症状、得病人数、灭亡人数;

(六)船上有没有船醫。

第二十五条 受入境檢疫的船舶,必需依照以下划定吊挂檢疫旌旗灯号等待檢驗,在衛生檢疫構造發给入境檢疫證前,不得降下檢疫旌旗灯号。

昼間在较着地方吊挂國際通语旌旗灯号旗:

(一)“Q”字旗暗示:本船没有染疫,请發给入境檢疫證;

(二)“QQ”字旗暗示:本船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马上施行檢疫。

夜間在较着地方垂直吊挂暗号:

(一)红灯三盏暗示:本船没有染疫,请發给入境檢疫證;

(二)红、红、白、红灯四盏暗示:本船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马上施行檢疫。

第二十六条 吊挂檢疫旌旗灯号的船舶,除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的职員外,其别人員不许上船,不许装卸行李、货品、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许挨近;船上的职員,除因船舶遇險外,未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不许離船;引航員不得将船引離檢疫锚地。

第二十七条 申请電讯檢疫的船舶,起首向衛生檢疫構造申请衛生查抄,及格者發给衛生證书。该證书自签發之日起12個月內可以申请電讯檢疫。

第二十八条 持有用衛生證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時,理當向衛生檢疫構造陈述以下事项:

(一)船名、國籍、預定达到檢疫锚地的日期和時候;

(二)發航港、最後寄港;

(三)海員和搭客人数及康健状态;

(四)货品種類;

(五)船舶衛生證书的签發日期和编号、除鼠證书或免予除鼠證书的签發日期和签發港,和其他衛生證件。

經衛生檢疫構造對上述陈述回答赞成後,便可進港。

第二十九条 對船舶的入境檢疫,在日出後到日落前的時候內施行;凡具有船舶夜航前提,夜間靠得住離船埠和装卸功课的口岸港口,應履行24小時檢疫。對来自疫區的船舶,不履行夜間檢疫。

第三十条 受入境檢疫船舶的船主,在檢疫醫師达到船上時,必需提交由船主具名或有船醫附签的帆海康健申報书、海員名单、搭客名单、载货申報单,并出示除鼠證书或免予除鼠證书。

在檢驗中,檢疫醫師有权查阅帆海日記和其他有關證件;必要進一步领會船舶航行中衛生環境時,檢疫醫師可以向船主、船醫提出扣問,船主、船醫必需照實答复。用书面答复時,须經船主具名和船醫附签。

第三十一条 船舶施行入境檢驗终了今後,對没有染疫的船舶,檢疫醫師理當當即签發入境檢疫證;若是该船有受衛生處置或限定的事项,理當在入境檢疫證上签注,并依照签注事项打點。對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除通知港務监視構造外,對该船舶還理當發给衛生處置通知书,该船舶上的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上船的职員理當視同員工接管有關衛生處置,在衛生處置终了今後,再發给入境檢疫證。眉毛增長液,

船舶领到衛生檢疫構造签發的入境檢疫證後,可以降下檢疫旌旗灯号。

第三十二条 船舶代辦署理理當在受出境檢疫的船舶启航之前,及早向衛生檢疫構造通知以下事项:

(一)船名、國籍、預定開航的日期和時候;

(二)目標港、最初寄港;

(三)海員名单和搭客名单;

(四)货品種類。

港務监視構造理當将船舶肯定開航的日期和時候及早通知衛生檢疫構造。

船舶的入境、出境檢疫在统一口岸施行時,若是海員、搭客没有變更,可以避免報海員名单和搭客名单;有變更的,報變更海員、搭客名单。

第三十三条 受出境檢疫的船舶,船主理當向衛生檢疫構造出示除鼠證书或免予除鼠證书和其他有關檢疫證件。檢疫醫師可以向船主、船醫提出有關海員、搭客康健環境和船上衛生環境的扣問,船主、船醫對上述扣問理當照實答复。

第三十四条 對船舶施行出境檢疫终了今後,檢疫醫師理當依照檢疫成果當即签發出境檢疫證,若是因衛生處置不克不及按原按時間启航,理當實時通知港務监視構造。

第三十五条 對船舶施行出境檢疫终了今後,除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的职員外,其别人員不许上船,不许装卸行李、货品、邮包等物品。若是违背上述划定,该船舶必需從新施行出境檢疫。

第三十六条 航空器在飞翔中,不得向下抛掷或任其坠下能傳布沾染病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条 施行衛生檢疫機場的航空站,理當在受入境檢疫的航空器达到之前,及早向衛生檢疫構造通知以下事项:

(一)航空器的國籍、機型、号码、辨認標記、預定达到時候;

(二)動身站、經停站;

(三)機组和搭客人数。

第三十八条 受入境檢疫的航空器,若是在飞翔中發明檢疫沾染病、疑似檢疫沾染病,或有人非因不测危險而灭亡并死因不明時,機长理當當即通知达到機場的航空站,向衛生檢疫構造陈述以下事项:

(一)航空器的國籍、機型、号码、辨認標記、預DIY手鍊,定达到時候;

(二)動身站、經停站;

(三)機组和搭客人数;

(四)病名或重要症状、得病人数、灭亡人数。

第三十九条 受入境檢疫的航空器达到機場今後,檢疫醫師起首登機。機长或其授权的代辦署理人,必需向衛生檢疫構造提交总申報单、搭客名单、货品仓单和有用的灭蚊證书,和其他有關檢疫證件;對檢疫醫師提出的有關航空器上衛生状态的扣問,機长或其授权的代辦署理人理當照實答复。在檢疫没有竣事以前,除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许装卸行李、货品、邮包等物品。

第四十条 入境搭客必需在指定的地址,接管入境檢驗,同時用书面或口頭答复檢疫醫師提出的有關扣問。在此時代,入境搭客不得分開檢驗場合。

第四十一条 對入境航空器檢驗终了今後,按照檢驗成果,對没有染疫的航空器,檢疫醫師理當签發入境檢疫證;若是该航空器有受衛生處置或限定的事项,理當在入境檢疫證上签注,由機长或其授权的代辦署理人卖力履行;對染疫或有染疫嫌疑的航空器,除通知航空站外,對该航空器理當發给衛生處置通知单,在划定的衛生處置终了今後,再發给入境檢疫證。

第四十二条 施行衛生檢疫機場的航空站,理當在受出境檢疫的航空器腾飞之前,及早向衛生檢疫構造提交总申報单、货品仓单和其他有關檢疫證件,并通知以下事项:

(一)航空器的國籍、機型、号码、辨認標記、預定腾飞時候;

(二)經停站、目標站;

(三)機组和搭客人数。

第四十三条 對出境航空器檢驗终了今後,若是没有染疫,檢疫醫師理當签發出境檢疫證或在需要的衛生處置终了今後,再發给出境檢疫證;若是该航空器因衛生處置不克不及按原按時間腾飞,理當實時通知航空站。

第四十四条 施行衛生檢疫的車站,理當在受入境檢疫的列車达到以前,及早向衛生檢疫構造通知以下事项:

(一)列車的車次,預定达到的時候;

(二)始發站;

(三)列車编组環境。

第四十五条 受入境檢疫的列車和其他車辆达到車站、關隘後,檢疫醫師起首登車,列車长或其他車辆卖力人,理當口頭或书面向衛生檢疫構造申報该列車或其他車辆上职員的康健環境,對檢疫醫師提出有關衛生@状%T9h1T%态和职%44894%員@康健的扣問,理當照實答复。

第四十六条 受入境檢疫的列車和其他車辆达到車站、關隘,在施行入境檢疫而未获得入境檢疫證之前,未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任何人不许上以下車或其他車辆,不许装卸行李、货品、邮包等物品。

第四十七条 施行衛生檢疫的車站,理當在受出境檢疫列車發車之前,及早向衛生檢疫構造通知以下事项:

(一)列車的車次,預定發車的時候;

(二)终到站;

(三)列車编组環境。

第四十八条 理當受入境、出境檢疫的列車和其他車辆,若是在行程中發明檢疫沾染病、疑似檢疫沾染病,或有人非因不测危險而灭亡并死因不明的,列車或其他車辆达到車站、關隘時,列車长或其他車辆卖力人理當向衛生檢疫構造陈述。

第四十九条 受入境、出境檢疫的列車,在檢驗中發明檢疫沾染病或疑似檢疫沾染病,或因受衛生處置不克不及按原按時間發車,衛生檢疫構造理當實時通知車站的站长。若是列車在原泊車地址不宜施行衛生處置,站长可以選擇站內其他地址施行衛生處置。在處置终了以前,未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任何人不许上以下車,不许装卸行李、货品、邮包等物品。

為了包管入境纵贯列車的正常運输,衛生檢疫構造可以派員随車施行檢疫,列車长理當供给便利。

第五十条 對列車或其他車辆施行入境、出境檢疫终了後,檢疫醫師理當按照檢疫成果别離签發入境、出境檢疫證,或在需要的衛生處置终了後,再别離签發入境、出境檢疫證。

第五十一条 徒步入境、出境的职員,必需起伊莉影片區,首在指定的場合接管入境、出境檢驗,未經衛生檢疫構造允许,不许分開指定的場合。

第五十二条 受入境、出境檢疫的列車和其他車辆,载有来自疫區、有染疫或染疫嫌疑或夹带能傳布沾染病的病媒虫豸和啮齿動物的货品,理當接管衛生查抄和需要的衛生處置。

第五十三条 衛生檢疫構造的事情职員在施行衛生處置時,必需注重以下事项:

(一)避免對任何人的康健造成風險;

(二)避免對交通东西的布局和装備造成侵害;

(三)避免產生火警;

(四)避免對行李、货品造成侵害。

第五十四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行李、货品、邮包等物品必要衛生處置的,由衛生檢疫構造施行。

入境、出境的交通东西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理當由衛生檢疫構造施行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衛生處置:

(一)来自檢疫沾染病疫區的;

(二)被檢疫沾染病污染的;

(三)發明有與人類康健有關的啮齿動物或病媒虫豸,跨越國度衛生尺度的。

第五十五条 由外洋起運颠末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货品,若是不在境內换装,除產生在風行病學上有首要意义的事務,必要施行衛生處置外,在一般環境下不施行衛生處置。

無死角馬桶刷,五十六条 衛生檢疫構造對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和曾行驶于境外口岸的废旧友通东西,按照污染水平,别離施行消毒、除鼠、除虫,對污染紧张的施行烧毁。

第五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尸身、尸骨托運人或代辦署理人理當申请衛生檢疫,并出示灭亡證實或其他有關證件,對不合适衛生请求的,必需接管衛生檢疫構造施行的衛生處置。經衛生檢疫及格後,方准運進或運出。

對因患檢疫沾染病而灭亡的病人尸身,必需就近火葬,不许移運。

第五十八条 衛生檢疫構造對已在达到本港口前的其他港口施行衛生處置的交通东西再也不反复施行衛生處置。但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仍需施行衛生處置:

(一)在原施行衛生處置的港口或该交通东西上,產生風行病學上有首要意义的事務,必要進一步施行衛生處置的;

(二)在达到本港口前的其他港口施行的衛生處置没有現實结果的。

第五十九条 在國境港口或交通东西上發明啮齿動物有變态灭亡或死因不明的,國境港口有關单元或交通东西的卖力人,必需當即向衛生檢疫構造陈述,敏捷查明缘由,施行衛生處置。

第六十条 國際航行船舶的船主,必需每隔6個月向衛生檢疫構造申请一次鼠患查抄,衛生檢疫構造按照查抄成果施行除鼠或免予除鼠,而且别離發给除鼠證书或免予除鼠證书。该證书自签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用。

第六十一条 衛生檢疫構造只有在以下之一環境下,經查抄确認船舶無鼠害的,方可签發免予除鼠證书:

(一)空舱;

(二)舱內固然装有压舱物品或其他物品,可是這些物品不勾引鼠類,安排環境又無妨碍施行鼠患查抄。

對油轮在實舱時举行查抄,可以签發免予除鼠證书。

治療咳嗽藥,六十二条 對船舶的鼠患查抄或除鼠,理當尽可能在船舶空舱的時辰举行。若是船舶因故不宜定期举行鼠患查抄或蒸熏除鼠,而且该船又開往便于施行鼠患查抄或蒸熏除鼠的口岸,可以准予该船原本的除鼠證书或免予除鼠證书的有用期耽误1個月,并签發耽误證實。

第六十三条 對國際航行的船舶,依照國度划定的尺度,理當用蒸熏的法子除鼠時,若是该船的除鼠證书或免予除鼠證书還没有失效,除该船染有鼠疫或鼠疫嫌疑外,衛生檢疫構造理當将除鼠来由通知船主。船主理當依照请求履行。

第六十四条 船舶在口岸停泊時代,船主理當卖力采纳以下的辦法:

(一)缆绳上必需利用有用的防鼠板,或其他防鼠装配;

(二)夜間安排扶梯、桥板時,理當用强光照耀;

(三)在船上發明死鼠或捕捉到鼠類時,理當向衛生檢疫構造陈述。

第六十五条 在國境港口逗留的海內航行的船舶若是存在鼠患,船方理當举行除鼠。按照船方申请,也可由衛生檢疫構造施行除鼠。

第六十六条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認為需要時,可以请求来自外洋或外洋某些地域的职員在入境時,向衛生檢疫構造出示有用的某種預防接種證书或康健證實。

第六十七条 預防接種的有用期以下:

(一)黄热病疫苗自接種後第10日起,10年內有用。若是上次接種不满10年又經复種,自复種确當日起,10年內有用;

(二)其他預防接種的有用期,依照有關划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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